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63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省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中收费项目与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相对应,涵盖了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的委托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时,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清单》所列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律由中介服务委托方支付费用,不得转嫁收费。属于停征的收费事项,要按规定停止收费。
三、《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串通和操纵市场价格。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变化,今后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省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开。
市、县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调整并公布。
五、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皖价服〔2017〕154号)同时废止。
2019年4月3日
安徽省省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
序号 |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
对应行政权力事项 |
执收单位 |
收费标准 |
行政权力中介 服务委托主体 |
备注 |
一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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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详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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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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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实验室检测收费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许可 |
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 |
详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
行政相对人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农业部门检验检测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3 |
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收费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相关产品检测机构 |
详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4 |
饲料添加剂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收费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饲料产品检验机构 |
详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5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核检测收费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饲料产品检验机构 |
详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6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检测收费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初审 |
畜禽产品检测机构 |
详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7 |
出具洁净室(区)检测报告收费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 |
详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8 |
肥料产品检测收费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 |
肥料产品检验机构 |
详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
行政机关 |
同上 |
三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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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收费 |
放射诊疗许可(属于“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子项)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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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 |
行政相对人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卫生检测费和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10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收费 |
放射诊疗许可、延续、变更(属于“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子项)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1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收费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属于“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子项)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12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收费 |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13 |
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收费 |
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属于“健康相关产品许可审批”子项) |
涉水产品卫生检验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1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收费 |
省管权限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属于“健康相关产品许可审批”子项) |
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15 |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抽检进行检测收费 |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
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 |
行政机关 |
同上 |
四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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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关变更登记申请文书签名的公证收费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属于"省级权限内的企业登记"子项) |
公证机构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7〕75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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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电梯设备型式试验收费 |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属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子项) |
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5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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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起重机械设备型式试验收费 |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属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子项) |
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5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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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型式试验收费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改造(属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子项) |
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5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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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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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收费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机构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 |
行政相对人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21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依法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除外)收费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机构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22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环境检测(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收费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相关环境检测机构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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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药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生产(配制)检验收费 |
药品生产、经营、购用审批 |
具备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 |
行政相对人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药品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24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检测收费 |
化妆品行政许可 |
相关环境检测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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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收费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
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26 |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收费 |
其他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 |
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 |
行政相对人 |
同上 |
27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检验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 |
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 |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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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28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收费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17﹞180号) |
行政机关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29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收费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机构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17﹞180号) |
行政机关 |
同上 |
30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技术审查收费 |
药品生产、经营、购用审批 |
相关药品认证机构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 |
行政机关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31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及审核收费 |
药品生产、经营、购用审批 |
相关药品认证机构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 |
行政机关 |
同上 |
32 |
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注册检验收费 |
药品再注册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许可 |
药品检验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 |
行政机关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药品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33 |
药品检验收费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
药品检验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对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 |
行政机关 |
同上 |
34 |
药包材检验收费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
药品检验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 |
行政机关 |
同上 |
35 |
医疗器械检验 收费 |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涉及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 |
行政机关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36 |
化妆品检验收费 |
化妆品监督检查 |
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对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 |
行政机关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药品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