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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通知

作者:转载 日期:2019-12-02 08:47:00 点击数: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今年以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先后两次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每千瓦时6.94分。目前,由供电部门直接供电的电力用户均已享受到降价红利,切实降低了用电成本,但仍有部分转供电主体未及时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红利,影响了降价效果。为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确保降价红利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据实分摊,收支平衡。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当期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金额据实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高于向供电部门实际缴纳的电费金额。

计算终端用户电费时,按政府公布的目录电价(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平段价格)计算,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可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共用设施电费已计入租金、物业费的不得分摊,选择按电量分摊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终端用户承担电费=(目录电价+度电公摊)×终端用户当期抄表电量

度电公摊=转供电主体向供电部门缴纳当期电费总额/终端用户当期抄表总电量-目录电价

二、张榜公布,接受监督。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要和供电部门抄录总表的周期保持一致,及时张榜公布当期向供电部门实际缴纳电费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当期用电量,接受用户监督。转供电主体实施转供电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成本通过物业费解决,不得在电费中向用户分摊。

三、减少存量,控制增量。对要求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转供电主体,各级供电部门要积极服务,对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尽快改造,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电价结算。对居住区内新建居民住宅、有独立产权且用电设备容量在100kW(或需用容量50kVA)及以下的沿街商业门面,供电部门要积极推行一户一表计量,直接供电,抄表到户。

四、齐抓共管,确保落实。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对不执行降价政策和没有执行到位的,要严肃处理,多收的部分要返还用户。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转供电环节违规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做好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宣传解读。供电部门要认真落实“减少存量、控制增量”有关政策,从源头上减少转供电。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督促相关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国家政策,不得将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等成本通过转供电加价解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降价政策、随意分摊公摊电费获利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布。对性质恶劣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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