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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作者:转载 日期:2019-05-14 15:51:00 点击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促进地下水水资源保护,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给予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原则

(一)非超采区(不含特种行业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和公共供水执行现行标准不变。即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征收标准为0.15元/立方米,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米)征收标准为0.30元/立方米。农业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以非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基准,一般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比非超采区提高约0.5倍、严重超采区比非超采区提高1倍。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中深层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未覆盖地区的档差约0.5—1倍。

(四)调高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五)取用淮水北调供水区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对应区域标准提高1倍执行。

(六)省级以上节水载体计划内取用水地下水,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

(七)地下水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标准调整后,《关于调整阜阳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皖价商〔2012〕77号)不再执行。

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保障合理用水供应

加快淮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为供水区地下水取水户置换地表水做好水源保障。根据引江济淮工程配置水量和工程进度,提前谋划、适时启动配水工程建设,为供水区地下水取水户下一步水源置换做好准备。同时,加大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优化工业园区、用水企业与中水厂、采坑排水区域的协调布局,引导和促进城镇中水、采矿排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

三、加强水资源费管理

各级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征尽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四、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认真做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通知自2019年7月 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告。

附件:安徽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019年5月14日

 

 

安徽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类 别

征收标准

非超采区

一般超采区

严重超采区

浅层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

0.15

其他行业

0.15

0.2

0.3

特种行业

0.3

0.45

0.6

中深层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

0.3

其他行业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外

0.3

0.45

0.6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

0.6

0.9

1.2

特种行业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外

0.6

0.9

1.2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

1.0

1.5

2.0

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

1.0

1.5

2.0

备注:

1、淮水北调供水区内继续开采使用地下水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对应区域标准提高1倍执行。

2、省级以上节水载体计划内取用地下水,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省级以上节水载体是指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或命名的节水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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