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促进地下水水资源保护,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给予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原则
(一)非超采区(不含特种行业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和公共供水执行现行标准不变。即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征收标准为0.15元/立方米,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米)征收标准为0.30元/立方米。农业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以非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基准,一般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比非超采区提高约0.5倍、严重超采区比非超采区提高1倍。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中深层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未覆盖地区的档差约0.5—1倍。
(四)调高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五)取用淮水北调供水区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对应区域标准提高1倍执行。
(六)省级以上节水载体计划内取用水地下水,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
(七)地下水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标准调整后,《关于调整阜阳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皖价商〔2012〕77号)不再执行。
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保障合理用水供应
加快淮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为供水区地下水取水户置换地表水做好水源保障。根据引江济淮工程配置水量和工程进度,提前谋划、适时启动配水工程建设,为供水区地下水取水户下一步水源置换做好准备。同时,加大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优化工业园区、用水企业与中水厂、采坑排水区域的协调布局,引导和促进城镇中水、采矿排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
三、加强水资源费管理
各级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征尽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四、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认真做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通知自2019年7月 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告。
附件:安徽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019年5月14日
安徽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类 别 |
征收标准 |
||||
非超采区 |
一般超采区 |
严重超采区 |
|||
浅层地下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0.15 |
|||
其他行业 |
0.15 |
0.2 |
0.3 |
||
特种行业 |
0.3 |
0.45 |
0.6 |
||
中深层地下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0.3 |
|||
其他行业 |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外 |
0.3 |
0.45 |
0.6 |
|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 |
0.6 |
0.9 |
1.2 |
||
特种行业 |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外 |
0.6 |
0.9 |
1.2 |
|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 |
1.0 |
1.5 |
2.0 |
||
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 |
1.0 |
1.5 |
2.0 |
备注:
1、淮水北调供水区内继续开采使用地下水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对应区域标准提高1倍执行。
2、省级以上节水载体计划内取用地下水,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省级以上节水载体是指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或命名的节水载体。